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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税收庇护的五大司法原则之一 TPPERSON按:“税收庇护”一词发源于美国,是避税的一种“委婉”说法。该词语目前已通用于世界发达地区实行高税收的国家。”避税”和”逃税”二词的含义是如此地接近,只是前者善于运用被认为合法的纳税安排而已,而最终,在税务界的行话中,“税收庇护”一词已基本取代了“避税”一词。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经过长期的税收司法实践创设了很多反税收庇护的原则。这些反“税收庇护”原则在我国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文中进行了全面的借鉴。特此“中国国际税收智库”专业研究人员编译了美国通过长期税收司法实践创设的这些基本原则分享大家,以帮助大家对《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理解和运用。 本文是根据美国联合税收委员会JCX-84-99中的《II.B.JudicialDoctrinesUsedtoCombatATS》[1]一文整理。本文介绍不拘泥于原文的简单翻译‚而是在翻译原文的基础上尽可能容易为读者理解,进行了微小的文字加工。 一、虚假交易原则 虚假交易是指经济活动没有实质发生但为获取税收利益而表面上存在经济活动。这些交易表现非常异常‚在形式上存在虚假性或纯粹为虚构。那么虚假交易有什么特征呢?从最低层面来看,虚假交易原则通常指“事实虚假”。例如,纳税人为未来支付或融资安全购买债券、财政票据而得到税收利益,而事实上该未来支付或融资业务后来并未实际发生,法庭可以运用虚假交易原则否定其税收利益。 一般来说,虚假交易原则适用于为获取税收利益而表面上存在经济活动,但经济活动实质并不存在。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一项交易即使存在表面上的经济活动也可以被认定构成虚假交易。例如,纳税人将一项交易导入损失,该交易表面上对纳税人存在风险,但是纳税人通过担保方式将风险转移给经纪人,这种交易安排是纳税人旨在唯一获取税收利益。该交易“在实质上”被认定为虚假。 在实际适用中,法庭在认定交易是否缺乏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是否为虚假交易,通常也缺乏形式存在而实际没发生的证据判定。虚假交易原则(尤其在“实质”虚假的运用上)和“经济实质”、“商业目的”原则的描述有时也不是非常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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