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关联企业的判定 关联企业的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进行判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 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 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 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 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 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 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 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 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 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 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 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如果存在关联企业,则还需要判定是否满足 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可免于准备,如不符合应该必须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 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 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王子****青蛙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最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