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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股本在内的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于当期确认计入损益。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余额为将来应付金额。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债权人在重组日,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该项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应当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要根据未来某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此种债务重组与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相关程序要求相对应。但不包括破产清算。
1.和解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了避免破产清算,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我国法律规定了和解制度。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适用和解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机会,同时也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债务清偿。具有如下特点: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解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所谓和解协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采纳的具体和解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说明。包括财产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改善财产状况的措施等。(2)债务承认。对无争议的债权,列明其所负担的债务总额、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性质、债权清偿期、债权清偿方式等事项;对有争议的债权,要单独列明争议债权额、争议的性质、原因等事项。(3)清偿债务的方式。即清偿债务的具体方法,应明确保证各债权人能够获得清偿的债权比例。(4)清偿债务的期限。(5)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和解协议的裁定。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中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此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这里的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2)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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