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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申请表》(一份);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各区(市)县国税局的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税务证明》申请。税源管理部门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并进行初审。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初审未通过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告知纳税人,初审通过的,税源管理部门当场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当场复审完毕并报区(市)县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政策法规科将当场为纳税人出具《税务证明》。对于纳税人提出的不予征税《税务证明》申请,如果属于区(市)县国税局的审批权限,税源管理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政策法规科根据局领导的审核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出具《税务证明》‚并将相关资料经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给纳税人。对于纳税人提出的不予征税《税务证明》申请,如果属于市国税局的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受理非居民企业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区(市)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国税局的审核意见确定是否出具《税务证明》,并将相关资料经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给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涉及征税《税务证明》出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出具《税务证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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