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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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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税会处理
征税范围与视同销售: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2、应税行为属于税法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不缴纳增值税;不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
以上规定仅针对特定个体的特定行为,特定个体是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自然人发生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定行为是指必须以货物(有形动产)为标的,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视同销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规定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某些无偿行为要「视同销售」,涉及到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涉及到无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七种服务的,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无偿提供七种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较:
36号文关于视同销售范围的规定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窄,仅针对单位和个人的无偿行为,且排除了公益事业以及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无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笔者尚未见到相关规定。
增值税处理:
1、「视同销售」业务与正常销售业务一样进行税务处理,包括计税方法的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均参照正常销售业务。
2、对于无偿行为的「视同销售」,如未向对方开具发票,应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票收入」栏。
3、「视同销售」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以正常抵扣。
4、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5、接受方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凭扣税凭证上记载的进项税额抵扣。
会计处理:
对于无偿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应将对应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成本以及按照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无收入的销项税额,只能计入成本支出科目,可见,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3、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与所得税关于无偿行为的规定存在口径上的差异,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而36号文第十四条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行为排除在「视同销售」之外,可见,36号文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不属于公益捐赠,其对应的成本及销项税额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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