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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税:纳税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税法是通过设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来规制征纳双方的税收活动的,但如果法定的征纳义务得不到履行,不仅国家税收无法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也不能实现,公平有序的税收秩序就很难建立。为了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规范和监督税收征纳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责任就成为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和必备要素。
一、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依法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发票管理,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1)偷税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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