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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请问:若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水电供暖等费用而开具的印有财政厅票据印制章的收据‚企业可否将其作为入账依据? 回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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