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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详解
近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本文对该期问答解读如下: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解读:
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可能是由于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或者疏忽、曲解事实造成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
2.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按照追溯重述法,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对于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调整等涉及损益类的项目,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再将其余额过渡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3.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相当于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相应的,税款造成的罚金、滞纳金等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8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公司自行申报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
借:其他应付款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4
贷:银行存款4。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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