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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评估与《征管法》的矛盾


我国纳税评估与《征管法》的矛盾如下所示:
按《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第二种方式,是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执行中,是自查补税还是移送稽查处理没有明确依据。
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因为纳税评估是案头审计,一般不进行实地检查,就无法对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虽然补缴了税款,但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一般性问题还是有违法嫌疑,没有使人信服的证据。这里面很可能有偷税行为,通过纳税评估补缴了税款,就逃避了税收法律责任,没有受到处罚。这里有几个例子能说明这个问题。1、《中国税务》2007年第3期记载,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一家酒厂2005年申报消费税94万元,申报增值税为零,国税部门将其列入重点评估调查对象,根据掌握的企业财务及税收信息数据,采取约谈自查,促使企业补偿税款近2000万元。2、山东省国税局2006年开展宏观税负调查分析,共查补税款60多亿元,其中,仅通过约谈一项,企业自查补缴税款占查补税款总额的60%。3、我省某市国税局2006年共对2182户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问题461户,其中只有41户向移交稽查处理,移交稽查比例只有8.9%。2007年上半年累计纳税评估企业1008户,评估有问题自查补税企业371户,移交稽查企业7户。移交稽查企业只占到有问题的1.8%。
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对税收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要求相关责任人的承担税收违法的法律后果。但在纳税评估办法中,由于未能查证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所以不能定性,依法追究违法责任成了一句空话。纳税评估的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方法不符合现行《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不仅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如果把疑点问题都移送稽查环节查证后再处理,可以准确定性,但那样就不能发挥纳税评估低对抗性、高效率的优势。
虽然《办法》第22条作了限制性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即纳税评估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一个内部工作管理规定,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虽然有关述规定,但还是不能改变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过程。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处于实际操作与立法精神相背离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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