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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个税 问:我单位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每月给单位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用车补贴,这部分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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