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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涉嫌隐匿会计凭证账簿受审 北京延庆县民政局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波、会计袁某霞和出纳陈某丽,为协助纪委 调查的对象逃避检查,三人将公司27箱财物账目进行转移并藏匿。因涉嫌隐匿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罪,昨天(21日)上午三人在延庆法院受审。 经授意谎称“没有财务账”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今年1月28日,中共延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核实延庆县民政局 副调研员陈某(另案处理)的若干问题时,向延庆县民政局调取其下属单位北京市延庆县 利民福利公司的财务账。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波在陈某的授意下,伙同袁某霞和 陈某丽向民政局谎称没有财务账。4月下旬,陈某来到公司授意三人将账弄走。之后陈某 波、陈某丽、袁某霞将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装箱后,由陈某波、陈某丽开车将上述 财务账拉到延庆县原西二道河乡政府院内,进行藏匿。2015年5月6日,延庆县纪委工 作人员到利民公司再次调取财务账,三人又谎称没有,后将账目二次转移,2015年5月 24日,纪委工作人员在延庆县康庄镇将涉案27箱财务账起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波作为延庆县利民福利公司及北京京银利民经贸有限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伙同公司会计袁某霞、出纳陈某丽,在中共延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管部 门延庆县民政局依法调取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时,三人不但不予上交反而予以藏匿, 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庭认罪并辩称“受指使” 昨天上午,该案在延庆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利民福利公司归延庆民政局管理。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系陈某波,袁某霞和陈某丽则是该公司的会计、出纳。同时,陈某波和陈某 丽均为陈某的亲戚。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三名被告均表示认罪。“这家福利公司的日常管理由我负责,今 年年初民政局曾向我提出要调取公司的财务账,当时我跟陈某提过此事,陈某说让我说公 司没有账。”据陈某波交代,其后来按照陈某的指示,一方面回复民政局称公司没有账, 另一方面在公司会计和出纳的帮助下,两次将财务账转移到二道河乡其大姑父处藏匿起 来。陈某波坦言,虽然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重大事项,均是由陈某做主。 对于转移账目的原因,陈某波称:“我也不清楚原因,反正陈某让我把账弄走。” 袁某霞在接受公诉询问时则称,她自1991年便到这家公司上班,以前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是陈某,后更改为陈某波,公司的日常管理是陈某波在负责。“之前民政局来要账时, 陈某就让我们说公司没有建账,我们当时就按照陈某的说法向民政局回复的。”而此后延 庆县纪委也到公司调取过公司账目,袁某同样没有提交。 检方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多份证据,三名被告人均不持异议。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均 已触犯我国《刑法》,建议判处该三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陈某波辩护人表示,陈 某波是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但实际控制人系陈某,建议应当认定陈某波属从犯,建议法院 从轻判处。 “我对不起纪委工作人员,现在我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了,我自愿认罪。”最后 陈述时陈某波说道。 昨天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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