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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分析


在上一篇中主要谈到了各种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不同的纳税义务,文中主要依据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以及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通过上述政策及上文的分析,我们大致建立了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原则和框架。在实际的操作和税款计算时,仍然有很多需要明确和注意的地方,我们将在本文进行具体分
一、居住时间的具体判断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也不相同,因此,具体居住时间的判断对判定纳税义务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1.是否“满一年”的判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怎样理解“满一年”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我国的纳税年度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也就是说,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只有在境内居住一整年或者在一整年中只有临时离境,才能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我们举一个例子,香港人黄先生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在中国某公司任职,期间未离境,并于2012年6月1日解除与该公司的聘用合同回到香港。黄先生在中国的居住时间为15个月,但是因为无论在2011年还是2012年均未超过365日,黄先生不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马来西亚人周小姐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中国任职,期间有2011年一次性离境20日,周小姐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同样为15个月,但因为她2011只有临时离境,境内居住时间满365日,因此周小姐被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2.90日或者183日的具体判定
很多外籍个人并不知道具体在中国怎样纳税,但是如果提到“183日”他们一定知道。他们的一个笼统的认识就是,超过183日纳税,不超过183日不纳税。虽然这种认识并不准确,但是由此可见,183日的期限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根据上一篇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给出的是居住满90日、一年和五年三个不同的期限,并没有183日的概念。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则规定了183日的概念,其实是把国内税法的90日延长到183日,二者的纳税义务是相同的。
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适用是否超过90日的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连续或累计是否超过90日,跟是否满一年的判断方法一致,是要看在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连续或者累计是否超过90日。
对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适用是否超过183天的标准,而这时并不一定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的是“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第一条规定: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因此,是否满183日的判断,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还是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一定要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
另外,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税款的具体计算
通过对居住时间的计算我们已经能够判断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下面我们就各种不同的情况税款是如何计算的进行具体分析: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
在上一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这两类纳税人纳税义务是相同的,即仅就其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支付的部分在中国纳税。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具体说明:英国公民Jack在中国某外资企业担任销售部经理,2011年在中国居住时间为160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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