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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检举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国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二)申请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延期的,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国税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款、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理由充分合法的,延期交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申请减免退税权
符合规定条件的校办、福利企业,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照顾;纳税人生产的免税项目货物,经审查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企业的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国家规定的货物,在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有权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申请。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有权向国税机关要求退还,国税机关查实后应依法退还。
(四)委托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除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税务事宜。
(五)要求听证权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两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六)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国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要求赔偿权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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