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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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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遗忘的特殊政策:按实物征收的增值税
我们一般都认为增值税的基本政策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前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后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但是,有一项增值税政策却是特殊的,而且政策的依据层级至少不低于上述两个基本政策,那就是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
一、政策层级
追溯最早的政策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随后,国务院以”国发[1994]10号”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及征收的比重和方式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1994〕114号”和”国税发[1998]219号”进行了征收管理的细化.
需要指出的,按照上述政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执行,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即适用一般的增值税政策.
因此,到目前为止,根据笔者查询,仅剩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虽然征收增值税,但有相对独立的专门政策,这大概与中外合作这一特殊经营模式下开采特殊的能源型货物采用特殊的销售模式有关吧.
二、实物征收增值税的基本政策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征收率为5%,即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的5%部分实物为增值税.
对计征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征收的是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的5%实物,然后一起销售后,以货币形式入库.其中需要扣除对应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
三、特殊规定
在计征增值税时,扣除对应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但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它既不是一般计税方法,也不是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特殊的计税方法.
计征的实物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出口时不予退税.
【小结】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适用的政策是单行的.
2.它是按实物缴纳增值税,采用销售扣除费用计征,有别于其他增值税的征收.
3.一般情况下,我们多数人都不会涉及到这一政策的使用,但是如果是在应试中,有必要知道我国的增值税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按实物征收的政策,否则可能答错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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