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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销、委托加工哪种经营方式更节税? 前几天,一个朋友聊天,朋友抱怨说,他们是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企业税收负担很重,并开玩笑说挣的钱,大部分都贡献国家税收了。同时向我咨询有无既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又能少交消费税的方法? 目前我国企业税收负担水平普遍较高,税负过重已是目前困扰我国各类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企业出于实现利益最大化、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考虑,都必然并且普遍有减轻自身税负的要求。 经过了解,该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该企业位于本市郊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所销售的白酒均为本厂自已加工生产。由于该企业成立较早,目前的生产线已基本不能满足其生产需要,正考虑重新购置新的生产线。 了解相关白酒生产过程,结合税消费税税法的规定,笔者提出了下面的方案: 暂无需购买新的生产线,将酿酒原料,特别是最后一道或几道工序交由另一白酒生产企业,进行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 如生产100吨白酒,每吨售价10元,需要原料400万元,支付加工费200万元。产品加工完成收回后,直接销售。 在收回该白酒时,支付加工费时,同时支付加工企业代扣缴的消费税。加工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400+200)/(1-20%)=750(万元) 应纳消费税=750*20%+100*2000*0.5/10000=160(万元) 企业销售时: 应纳增值税=1000*17%-400*17%-200*17%=68(万元) 应纳流转税附加=-(160+68)*(5%+3%)=18.24(万元) 该笔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400-200-(160+18.24)]*25%=55.44(万元) 税负合计=160+68+18.24+55.44=301.68(万元) 目前的生产方式下,使用本企业的生产线生产白酒,需要发生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等180万元,其各税费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1000*20%+100*2000*0.5/10000=21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17%-400*17%=102(万元) 应纳流转税附加=-(210+102)*(5%+3%)=24.96(万元) 该笔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400-180-(210+24.96)]*25%=46.26(万元) 税负合计=210+102+24.96+46.26=383.22(万元)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该笔业务两种生产方式下,其应纳税额相差81.54万元。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其消费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该企业组成计税价格750万元低于销售额1000万元。(如果组成计税价格高于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是否选择委托加工方式)。增值税方面,因委托加工方开具加工发票可以进项抵扣,而使用本企业员工的人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产生了增值税方面的税收的差异。 作为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合理的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作出选择。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研究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各条款之间的弹性,这些规定提示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生产方式的选择而降低税收负担。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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