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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转让证定价又称“转移定价”,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的意愿,制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它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按照197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转证定价的调查报告序言部分的说明,转证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概念。这个专用概念涉及跨国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各个经济实体之间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定价问题。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相对减弱;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买方则会遭受同样的损失。但对于这个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整体来说,则获利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利润转移只是在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的各个公司实体之间进行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品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性企业或返过来生产性企业的适用税率高商业企业时,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一、转让定价避税须有两个前提条件: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如:33%、15%或者33%、27%、18%;2、两个企业必须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就会流到外人田。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一家愿打,一家愿挨,根本无懈可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价格标准。对于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变化关系的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它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因为,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效果。对于一个生产经营者来讲,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和个人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对价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形成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销售货物的转让定价筹划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方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它包括两种情况: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免。
如适用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企业,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将自制产成品低价售给适用低税率的15%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企业的销售额,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企业可以从中多分联营企业的利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2、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和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免,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利润。
例1: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山东、上海、江苏、珠海、广东、深圳等省市,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前:华强公司应交所得税额为:
(31000-15000-3000)×33%=4290元
显然,企业交所得税较高,为此,该公司决定在珠海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总公司只专注于生产。总公司给销售公司每件产品的价格为26000元。
则该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6000-15000)×33%=363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6000-3000)×15%=300元两公司共计纳税为:3630+300=3960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单件产品少交税:4290-3960=330元。
现在,该集团经进一步筹划分析,只要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珠海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珠海公司的售价降到23000元/件,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3000-15000)×33%=264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3000-3000)×15%=750元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2640+750=3390元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所得税: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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