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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期-采购合同的涉税问题 企业进入生产经营期后的第一个环节就是采购,对于工业企业来讲,一般采购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60%-80%左右,采购环节管理的好坏,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升运营效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工业企业采购环节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 对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进行: 1.供应商的选择筹划; 2.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税收筹划; 3.采购发票的管理; 我们前期的内容是供应商的选择筹划,本期是企业签定的采购合同的税收筹划,请大家关注! 企业在购销过程中,合同是十分重要的,是购销双方维护权益、履行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一般只关注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问题的条款。 购销合同的签订往往是销售、采购、法务部参与的事项,企业没有足够重视合同的签订会引发涉税问题,从而导致起草合同时财务部不会介入参与意见,纳税人与税局的纳税争议源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天上的星星,如果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是会引发意想不到的税收风险的。 采购合同应关注的涉税问题有以下5种: 1.采购合同的签订应与企业财务核算一致; 2.采购合同约定相关发票事宜; 3.采购合同约定相关付款事项; 4.采购合同约定相关运输事项; 5.采购合同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采购合同注意事项的涉税分析: 1.采购合同的签订应与企业财务核算一致; 在采购活动中,正常采购业务的流程如下图: 但实际业务中,则不然,在采购活动中选取的供应商部分则是代理商或商贸企业的情况,选择此类供应商的采购业务流程就发生了变化,如下图: 出现了上述的情形,就是实务工作中的“三流”问题,我们就要考虑税收风险了,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孟彬提示】 对于采购方有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风险。 【孟彬总结】 在实务工作中,“三流”不一致的问题非常多见,情形不一,通常还有一种情况是现金流不一致。企业通常会以委托付款书来解决因付款不一致带来的“三流”不统一问题,在我们国家税法中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此类做法是合法的。在征管过程中,各地税局执行口径不一。但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此类以委托付款书解决三流问题的做法存在税收风险。请谨慎行之。 虽然税法文件要求三流必需要统一,但在税局稽查中已经是“四流”的问题了,合同是不可缺少的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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