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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这一规定是针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源泉扣缴义务人的,是新税法新增加的内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造成了对一些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且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的外国企业无法实施源泉扣缴。新税法增加此项规定,有利于弥补这方面的漏洞。 税务机关一般会在什么情况下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呢?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款易于流失,从国际、国内实践经验看,采取一些特殊的征管措施是必要的,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权力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指定扣缴毕竟是一项特殊征管措施,会增加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为避免税务机关随意指定,特别是要防止其成为地区间争抢税源手段。一般来说,指定扣缴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且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机关在依据税法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时,应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扣缴期限。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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