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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捆绑销售实务问题


北京华联超市举行促销活动,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

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0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

11.30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13%)。北京华联超市应该怎样进行实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

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

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45.2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库存商品30.00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8.3

贷:库存商品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在税务处理上,对于上述实现的销售收入,企业只确认大瓶花生油的40元收入,不确
认小瓶花生油的收入,并将小瓶花生油的7元成本作为促销费用列入销售费用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

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法上则以大瓶和小瓶

花生油的公允价值56.50(45.20+11.3)元之比为基础,来分摊实际销售收到的40元,

确认大瓶和小瓶花生油各自应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大瓶花生油应实现32元,小瓶花生油

应实现8元。以上商家采用的促销策略是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指顾客购买商家指定商品,商家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顾客凭借购物券再

购买商品时,可给予相当于购物券金额的价值减免。对于这种购物券充当销售捆绑“绳

索”的销售方式,在会计上常见有四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紧随购买的商品一并卖给顾客的,送给顾客的购物券

实际上是销售商品在价格上给予顾客的减让,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顾客凭借购物券购买的商品,仍按销售价格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若顾客不使用购物

券,则冲减销售费用。

第二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对顾客凭购物券购买的商品在价格上的让与,应作为

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对于首次购买的商品按销售价格入账,若顾客未使用

赠送的购物券,则不作处理。

第三种方法认为,随销售商品所付出的购物券,是为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所付出的代价,

应直接和商品销售收入配比,购物券上的金额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第四种方法认为,若顾客使用购物券,相当于商家支付了一笔销售费用,应列入商家的

销售费用中,若不使用购物券则不入账。

以上四种方法从表面上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应透过现象看本质。
在交易中,购物券只是代表一定金额的凭证,同货币一样,它本身没有价值。商品是用

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很显然,购物券本身是不能当作商品进行销售

核算的。对商家而言,赠送购物券的初衷并不是对顾客给予价格减免,而是为了刺激消费

者进行再消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

中发生的费用,因此,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发生的减免金额应计入销售费用。实质上,

在发生第二笔销售业务的同时,商家发生了销售费用的支出,只不过是没有现金支出,其

费用的金额以购物券的形式事先给予限定,且其是否支出也由顾客来决定(即:使用购物

券,商家发生销售费用;不使用购物券,商家则不发生销售费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有奖销售亦同此理)。因此,人们容易对其处理方式产生争议。

目前,捆绑式销售的常规会计处理是:对于第一笔销售,按商品的销售价格入账;当顾

客使用购物券再购物时,按销售价格加上相关的销项税额减去购物券标明的金额后借记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购物券标明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商

品销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以销售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顾客未使用购物券,则不作会计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企业

自产自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都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

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品而发生支出的

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确规定:按税收政策规

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用途计入相应科

目。

财政部在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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