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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三、所需资料:
(一)《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的办理期限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限期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报经领导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办理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1.接收复议申请;
2.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对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或转送
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书面回复。
2.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内容。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税务行政复议岗不得拒绝。
5.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审查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被申请人执行。
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7.终止复议
(1)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⑤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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