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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修订后的PPP财税处理解析—新收入准则篇 提示:本篇为“收入准则修订后的PPP财税处理解析—2号解释篇”的续篇。 一、新收入准则条款对PPP业务的影响解析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15),并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财政部早在2010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就表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国际会计准则将保持持续趋同。为此,财政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本文统一以“新收入准则”)。新CAS14与笔者出版的《PPP财税处理实操指南》一书的核心思想不谋而合,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应该是“控制权转移”,尤其是PPP业务。新准则通过项目设施控制权的转移作为履约义务实现的标准。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 (一)5步法 根据IFRS15,PPP项目公司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项目公司预计因向政府提供建造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在PPP业务中运用5步法确认收入的5个步骤如下: (二)具体条文解读 条文援引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文件解读 PPP项目公司在家乡会计核算时首先面临着一个问题,项目实施的控制权如何理解,控制权在PPP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是如何被掌控的?有无转移? 1.政府通过调研或其他手段,认为需要向公众提供某种公共服务,但由于出现了政府没有财力或能力,或者有规定此类服务必须通过PPP业务实施,于是政府启动了某PPP项目。这时,政府主导了PPP项目的内容、框架、规模、面积、服务对象、服务价格等诸多因素。甚至对未来的投融资方的报价也设置了限制条件。我们应该将社会资本方设立项目公司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理解为政府所实施的一种定制业务。 2.IFRIC12第33段“33商品和服务在其被取得及使用(许多服务属于这种情况)时是资产(即使只是暂时性的)。对资产的控制是指能够主导资产的使用并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控制包括防止其他主体主导资产的使用或获得资产所产生利益的能力。资产的利益为可通过诸如下列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的潜在现金流量(现金流入或现金流出的减少): (1)使用该资产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包括公共服务); (2)使用该资产以提升其他资产的价值; (3)使用该资产以清偿负债或减少费用; (4)出售或交换该资产; (5)将该资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品;以及 (6)持有该资产” 谁,在何时,对PPP项目设施拥有控制权,必须对PPP业务进行一个剖析。才能对主导资产的使用并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的实质进行判断。 2.1《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里规定了: “11本解释公告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经营方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因为签订的服务协议没有将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的控制权移交给经营方。经营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代表授予方使用基础设施来提供公共服务。 12根据本解释公告范围内的合同协议条款,经营方是服务的提供者。经营方建造或改良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建造或改良服务)并在规定时期内运营和维持该基础设施(运营服务)。” 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的PPP项目,遵守IFRIC12号公告的约束和规定范围是适用该公告的业务基础。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掌握在授予方,即政府之下。项目公司从来就没取得过设施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在PPP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没有项目设施的转让业务。因此,当项目特许经营到期时,也就不存在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再视同销售给政府的问题。 2.2对于读者广泛存在的,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实际操作、管理项目设施的疑惑,IFRIC12应用指南有如下解释: “AG5控制应与管理区分开来。如果授予方保留了第5段(1)中(引用:5本解释公告适用于具备如下条件的公共—私营服务特许权协议:(1)授予方控制或管制经营方使用基础设施必须提供的服务类型、提供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价格;)规定的控制程度和基础设施的重大剩余权益,则经营方只是代表授予方管理基础设施—尽管在很多情况下,经营方有广泛的管理自主权”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在本条款中再次表明,项目公司只是有项目实施的管理权和利益设施提供服务获得的收费权,没有控制权和项目设施的重大剩余权益(BOO等模式另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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