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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入是否可以征税 这几天,有两个涉税热点,其中一个涉及到药厂行贿、医生受贿的案例,于是引发了违法收入是否应当征税的问题,就像那批医生收受的“回扣”贿赂款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围绕这个话题,许多人讨论了许久,有说税收不应该考虑行为的合法性,有应税行为就应当征收;有人认为非法收入不应当征税,不符合征税对象的规定。 笔者看了讨论,也思考了这样的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的提出,并不是新鲜的事儿,很早就是已经有。比如,早期的对娱乐场所的坐台小姐是否应该征收个税等税收?据说有一些地方还真的征收过这样的税。对于这样的事,实际是有认识过程的,早前可能在认定上视为非法,后来变成不雅,现在看来,就是没有文件确认的公开的经营业务,至少可以视为“准”允许经营范围,只是对于其中涉及到黄、赌等行为视为非法,仍予打击。 当然,对于贩毒等行为的收入,自然属于非法行为的收入,没有什么异议。 那么对于非法收入是否应当征税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是有区别的。 一、显示合法、实为违法收入的征税问题 违法行为未被证实之前,往往被包装为合法的行为,比如行贿、受贿,自然更多的被包装成服务类、推广类或者费用承担等多种名目的“合法”外衣。如此情形下,其收入从日常财务反映看是否合法的,属于合法的应税行为,自然,按照显示的合法行为进行征税,是应当的。此时,纳税人显现行为申报纳税,税局按申报纳入征税,都是显得合法,相安无事。 至于后期,无论是税局稽查,还是警方、海关、司法等执法者查获,属于非法收入的,则停止征税貌似是应当的,当然,对于之前已经征税的,也没有任何规定允许退税,自然也就不会退税。 二、显示非法的收入的征税问题 许多人都认为,既为违法行为收入,就不应该征税,而是应该有司法部门或者有权限者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于限制经营、已经查实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这样的说法也不为过,因为在经济上已经无收入可以征税。(这里就不涉及一事不再罚等问题的讨论) 但是,有一种情形是需要考虑的,就是诸如一般的未经许可的非限制性经营所得(如日常所说的无证经营、超经营范围等),虽然也可能是属于一种非法的行为,但是并不是严厉打击的那一种,可能仅仅是给予一点的罚款等处罚。对于这样的行为收入,还是需要考虑依法依规征税的。 因此,对于这样的事儿,笔者认为应当如此: 违法收入在确认之前属于显示应税收入的,自然征税;查实之后不退税。已经证实属于需取缔并没收的违法收入,没有征税的,一般不再征税,有权利部门直接或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对于这样的问题,显然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讨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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