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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企业在甲企业报销的220万元可以认定为返利收入吗? 问题描述: 甲企业是独立核算乙企业的股东,乙企业2012年向甲企业购进1.2亿货物,乙企业员工工资、办公租金、仓储租金、电话费等约220万元在甲企业报销。请问乙企业在甲企业报销的220万元可以认定为返利收入吗?依据呢? 问题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乙企业取得的发票不能作为甲企业的记账凭证进行税前列支。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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