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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西藏国税:出口退(免)税认定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标题: 出口退(免)税认定流程 二、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八、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九、办事程序: 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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