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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含义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含义 有观点认为,三方协议也属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一种形式。 这个逻辑很简单,增值税条例十九条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营改增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所以,逻辑就出来了: 签订三方协议书面合同确定付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不认定为虚开下游可以抵扣 这种推理显然是不正确的,首先39号文件的前提是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其次,三方协议的不允许抵扣,指的是发票开具方与收取款项方不一致的情况,并不能因为所谓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就将此限制忽略,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39号文件的前提,即使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仍然需要考虑发票开具方与收取款项方不一致的情况。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这是对于39号文第二条规定扩大化的理解,其中的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没有任何含义指向了三方协议的情况。 当然,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并不单指合同,比如,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合同规定验货后3日内付款,这里的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还包括乙公司的验货证明、提货单等单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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