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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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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11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农房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
2.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3.土地改造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条例第6条)
4.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5.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6.渔船免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7.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8.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9.农业用荒地免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0.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入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11.贫困农户新建住房免税。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987]27号)
12.农民新建住宅减税。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条例第5条、国发[1987]27号)
13.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4.灾民、移民建房免税。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5.农民搬迁建房用地免税。农民搬迁,原宅地恢复耕地,并且新建宅地不超过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6.综合性枢纽工程免税。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农田水利设施,可按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
17.粮库用地免税。列入计划的中央直属储备粮食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发[1998]209号)
18.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845号)
19.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
20.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5号);
21.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22.棉花购销合同免税。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2000]36号)
23.农业投资项目免税。农林牧渔业水利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3条)
24.农民免税。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条例第2条)
25.储备粮油房地产、车船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税[2001]13号)
26.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存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方当事人应照章征收印花税。(财税[2001]13号)
27.塌陷地垦复免税。对因地下采煤造成种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1年以内经过回填复垦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2001]178号)
28.储备棉房地产、车船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15号)
29.防汛和消防车免税。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高度、报讯(警)、联络的防讯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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