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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农业公司(苗圃)的财税处理 (一)购进树苗(种子)种植的会计处理 农业公司(苗圃)购进树苗(种子)种植,一般情况下是为了树苗长大到一定程度再销售出去,当然也有可能是作为以后的种源而长期培植的,也有可能是为摘取果实、砍伐木材等。根据生物资产准则,植树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 (二)销售、养护树苗(种子)的税务处理 1、流转税的处理 ①自产自销: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自产的情况包括外购种植一段时间后再出售的,视为自产自销处理。 ②外购直接销售: 对于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情况,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此规定的意思是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上面两个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财税(2001)113号文发布在后,并且两个文件的层级是一样的,因此在树苗的问题上可以按照113号文执行。 ③树苗销售和管护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公司对树苗制作成盆景等销售的,可以按照财税(2008)149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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