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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不能作扣税凭证


目前,各大单位正在使用的财政票据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影响较大。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很多纳税人取得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由于对该类票据缺少了解而导致了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今年年初,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财政部制定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而就在昨天,财政部又下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53号),规定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中央直属高等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那么,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我们熟悉的“发票”有何不同?它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取得?它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些疑问。
一、票据作用不同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而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印制单位有别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并有防伪标识。
三、开具范围各异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内,即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而发票开具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四、禁止使用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通过上述内容的对比,可以得出这样结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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