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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和金额的异同 (一)债权性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基本相同。 除国债外,企业对持有的债权投资,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应计利息收入,加上当期的折价摊销数(或溢价摊销数),长期债权投资还应减去相关费用摊销数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的债权投资收益。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很大差异: 1.短期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1)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处置)收益或损失,而不确认持有收益(股息所得),实际收到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息分配数(只包括现金股息),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息除外); (2)税法上要严格区分投资的股息所得(持有收益)或损失与投资的转让(处置)收益或损失,而且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的时间,而不是按收付实现制规定的实际收到股息的时间。 2.关于“股息性所得”的分配来源的规定 (1)会计上规定股息性所得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单位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 (2)税法上规定股息性所得是“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得的一切所得,而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接受投资后产生的”。 3.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或损失)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1)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在每年末,按有关规定(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2)税法上规定企业应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股息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如果投资企业已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分担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并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减少了企业利润,则计算所得税时,应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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