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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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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

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亏

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

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那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于外购存货损失,企业是否还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

出呢?

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

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旧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

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
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比之后我们发现,新旧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但是新旧细则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解释发生了变化。旧细则规定的范围比较宽,基本

上“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均被列为“非正常损失”,也就意味着没有参与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

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

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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