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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会计:新收入准则眼中的合同变更与终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而《合同法》对合同的变更主要为合同内容的变更,且仅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合同变更的更多细节如何处理,并未做明确。新收入准则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对《合同法》实践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新收入准则 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二、《合同法》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总结 1、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强调的是价款变更,而《合同法》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变更。后者的范围较前者更广泛些。 2、《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是学界公认的“中国国际化水平最高的法律”。世界在急剧发展、理论实践也飞速发展,《合同法》颁布至今,至少相关司法解释,也有了更新的必要。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变更的上述详细处理规定,《合同法》应可以从中有些借鉴。 3、注意: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仅仅为视同,并不等于合同实际终止。合同的依法终止,仍需要从《合同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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