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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


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991年3月21日,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安新华出差途经宝鸡时,被他人盗走汇往临安采购原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是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是中国银行临安支行,承兑协议编号114,交易合同号码99110,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申请人于1999年3月26日向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之规定,决定受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临安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于1999年5月30日判决:
一、宣告承兑协议编号为1-1-4和交易合同号码为99-1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发票人为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为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参考结论
公示催告程序合法。

参考理论分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种程序,它是为了解决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引起的票据权利主体不明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该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申请人是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前的最后持有人。
公示催告程序中最主要的一项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除依法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和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外,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受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法律规定最短不得少于六十日。本案公示催告期间定为六十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示催告,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报权利,并且依规定期间内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有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另行起诉,依普通程序解决票据权利的归属。
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取得向支付人请求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利。
本案属于无人申报的情况,临安市城区法院作出宣告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判决,是正确的。
甲: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除了前面提到的公示催告和诉讼,还有挂失止付。在这里,放在一起,详细说一说。
一、挂失止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2、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空白票据。
以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
以上挂失止付的申请人是指: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
以上挂失止付的受理人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
一、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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