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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


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
财税[2005]25号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文件对于执行时间和追溯时限也进行了明确,即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4个数字:当期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下面我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实际没有用生产出口货物环节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所以免抵税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这时,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当期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仍要按当期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了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使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变小,甚至变为负值,实际意义上这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被退还了。所以,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应补缴这部分免抵税额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存在退税问题,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企业这时需要注意,当期不仅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实际原理和(2)一样,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当期内销比例较大,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在内销环节被全部抵减了,企业如果按免抵退税方法实际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上述出口货物进项税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被退还了。
总结以上情况,企业在会计上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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