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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分析
营改增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航空服务、打捞、理货等服务,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同城快递,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异地快递,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明确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仓储、收派、装卸搬运服务允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为便于比较,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增值税政策作简要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征税范围的注意事项
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较为相似,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例如,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C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承运责任,再委托实际承运人B公司负责运输。此时A公司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缴纳增值税,A给C开具运费发票,B给A开具运费发票。如果C公司与A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由C与B签订运输合同,C向B支付运费,向A支付手续费,则A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缴纳增值税。
四川宏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831733)的“拉货宝”业务,通过互联网为货主与车主提供经纪服务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而拉货宝公司通过互联网分别与货主、车主签订运输电子合同,由车主给拉货宝公司开具运费发票,拉货宝公司给货主开具运输发票,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联运业务
联运业务,即联合运输,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对联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联运的对象是旅客,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不能作进项抵扣,但从事联运业务的总运方支付给分运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远洋运输中的期租、程租、光租业务
期租、程租均指服务提供方在提供运输工具的同时配备相应人员完成运输任务,按“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光租业务仅提供运输工具并收取固定租赁费,不配备操作人员,故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税。
4.航空运输中的湿租、干租业务
湿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并收取固定费用,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干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仅提供飞机在一定期间内供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的行为,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出租车管理费收入
36号文件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不适用“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而是按“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代驾服务
代驾服务,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常见的代驾业务有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商务代驾。
交通运输服务中“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并未要求必须是运输企业自己的运输工具,代驾的本质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如同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一样,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提供的代驾服务均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互联网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代驾供需双方提供的经纪服务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的运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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