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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何时选择免(征)税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也就是说,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免抵退”税或免(征)税方式。
何谓“免抵退”税和免(征)税?这两者有何区别?“免抵退”税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具体地讲,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指对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指对生产企业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指生产企业应抵扣的税额而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款部分予以退税。而免(征)税,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内销产品征税。两种办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相同之处即出口销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不同之处在于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不同。“免抵退”税办法在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准予抵顶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的同时,对在当月内抵顶不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而免(征)税办法对出口货物不考虑进项税额,即出口环节免税,对出口产品进项税额也不予退税。
企业一般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免(征)税的方式?本文从辖区内一家出口企业提出放弃其原来“免抵退”出口退税方式而选择免(征)税的案例中,对该企业近期生产经营现状和两种申报方式进行了比较,发现免(征)税对企业有较大优势。下面以具体案例来说明。
原“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申报及退免税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是一家经营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销售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方式,退税率5%。2013年申报纳税及退免税情况如下:
A公司201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格内容详见报纸)
1.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
①销项税额为46341×17%+80×4%÷2(简易征收办法计税)=7880(万元)。
②进项税额为6316-3772(进项税额转出)=2544(万元)。其中,进项税额转出含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征退税之差)=31165×(17%-5%退税率)=3740(万元),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进项税额转出32万元。
③应纳税额为7880-2544=5336(万元)。
2.“免抵退”税情况。
“免抵退”税额为31165×5%(退税率)=1558(万元),因为应纳税额5336万元大于0,无可退进项税额,因此退税额为0,1558万元为免抵税额。
3.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为(5336+1558)×10%(地方各税附征率)=689(万元)。
4.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57万元,企业所得税为1657×15%(高新技术企业)=249(万元)。
5.总计申报缴纳税额为5336(增值税)+689(地方税)+249(企业所得税)=6274(万元)。
实行免(征)税办法下的税额变化
假设以2013年企业申报数据为参数,在实行免(征)税办法下进行分析比较。
1.增值税应申报缴纳情况。
①销项税额为46341×17%+80×4%÷2(简易征收办法计税)=7880(万元)。
②进项税额。出口免税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内销应分摊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应分摊进项税额为6316×46341(内销销售额)÷77491(总销售额)=3777(万元)。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进项税额转出32万元,进项税额为3777-32=3745(万元)。
③应纳税额为7880-3745=4135(万元)。
2.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为4135×10%=414(万元)。
3.企业所得税应申报缴纳情况。在免(征)税方式下,成本会发生以下变化:
①免税分摊的不予抵扣进项税应增加成本为6316(进项税额)-3777(分摊的进项税额)=2529(万元)。在原“免抵退”税方式下无此项成本。
②原“免抵退”税方式下的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征退税之差)应减少成本3740万元。在“免(征)税”办法下无此项成本,而在原“免抵退”税方式下可列入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③所以按免(征)税办法,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740-2529=1211(万元)。
④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657+1211)×15%(高新技术企业)=430(万元)。
4.总计应申报缴纳税额为4135(增值税)+414(地方税)+430(企业所得税)=4979(万元)。
两种退税方式下的税负分析
经过以上计算结果对比分析,在实行免(征)税申报方式下,该企业在缴纳税收总额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减少应纳税额为627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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