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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代垫运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问:A煤炭购销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的购销业务,将购买的煤炭卖给B发电厂,货款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货物的运输方式是铁路运输,铁路运费为B发电厂支付,但平时由B发电厂将运费款和货款一块汇给A煤炭购销公司,由A煤炭公司代B发电厂将运费款付给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将运输发票开给B发电厂。由于A煤炭购销公司与B发电厂有长期的购销业务,货款绪算时是B发电厂将运费款和货款一块汇给A煤炭购销公司,有时为应收帐款、有时为预收帐款,而每一笔汇款又没有明确分清有多少货款和多少运费款,造成有时A代B垫运费,有时是B自付运费,请问这种代垫运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税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现根据您公司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如果票面开具单位均为购货方B发电厂的,则属于代垫运费,如果承运单位将发票开具给销货方A煤炭购销公司,那么他收取B发电厂除销售货款及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款项均为价外费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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