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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与转换--兼谈为什么取消后进先出法


我在《个别计价法不能滥用》(://bbs.esnai/thread-5114316-1-

1.html\://shuo.news.esnai/article/201704/154845.shtml)一文中,谈到了存货发出计

价方法的问题,引起了一些讨论。有的网友认为我的观点“偏”了。如zzhxhl:“有点

钻牛角尖的感觉,在计算机管理的年代,入库刷条形码,出库刷条形码,对应的不就是个

别计价法吗?如果还用什么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那就没什么意思了!”

为了说明是不是只有用个别计价法才“有意思”,今天谈谈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与

转换问题,同时谈谈为什么取消后进先出法。

一、如何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一)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

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

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

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上述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减少了后进先出法。

准则条款及讲解均未对企业如何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进行规定或说明,仅有的一句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也被某些网友通过“通常”而双向

延伸——即个别计价法也可以用于可以替代使用的存货,不可以替代使用的存货也可以用

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导致实际上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可以随便选用。
(二)本人的理解。

各类会计教材,在讲到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时,也都是抄一抄准则规定,没有展开讨论,

没有给出企业具体的指导。

下面我谈一谈自己的想法。在谈想法之前,作个说明:我的文章不是对准则的照本宣

科,是结合财会实务加入了自己的思考,有时还指出了准则的瑕疵或教材的错误。所以,

本人的文章仅适用于有一定基础、能够独立思考和辨识的人员探讨,不适于初学者,有的

观点不适于应试使用——比如,教材讲固定资产盘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我讲课

都认为不能完全这样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本年还是以前年度以及是否涉及损益;

但考试就得按照那个我不认可、实务中也不是都那么做的“标准答案”答题。

企业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用产生的会计信息在合法的前提

下与本企业管理模式最相适应的方法,即我在《核算会计信息的用途》

(://bbs.esnai/thread-5115721-1-1.html)中讲的:要结合企业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考

核与奖惩方式、决策机制等,在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选择产生的会计信息“最有

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而不是采用所谓的“最准确”“最精确”但不知道这样的精确信

息有什么用的方法。

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分两步走:

第一步:判断是否采用个别计价法。

采用个别计价法还是其他方法,是基于存货能否替代使用的判断。我在《个别计价法不

能滥用》一文中已经解释过,这里的“替代使用”,指的是完全、无任何差异的替代,与

经济学上讲的“替代品”不同,实务中往往指的就是同一种东西,只是不同购买批次的买

价不同。如果是不能替代使用的,包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

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如果是可以替代使用的,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之间选择。

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之间的选择,是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估计的

区别,就在于前者可以随便选,后者要结合实际情况选。

对于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企业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某些管理需求进行似乎是

有根据的选择,也可以随意选择;不管怎么选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如果选

择了加权平均法,还可以进一步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另外,作为存货的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采用一次转销法或分次摊销

法。这两种方法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讲解”出来的。

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更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具体来说:

(一)个别计价法与其他方法一般不能相互转换,因为它们适用范围不同。

(二)加权平均法与先进先出法的转换。

如果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即不是国家统一要求)要变更,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处

理,进行追溯调整;当然,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移动加权平均法与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的转换。

这两种方法不能颠来倒去的经常变换。但是,如果变换有正当理由,可以变换,变换时

不需要追溯调整,因为变换前后均属于加权平均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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