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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代垫运杂费? 问题: 我公司是从事石板材加工,签订销售合同时客户都要求送货,销售单价包括运杂费,我公司现在是按混合销售进行税收处理的,但承运方开具给我公司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抵扣11%,我公司却要缴纳17%增值税,现在我想将运杂费在签订合同时注明,我公司仅代办运输,价款和运费总价元,实行两票结算,即承运方的货物运输发票和我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老师,这样做能否满足代垫运杂费的条件? 答: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是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的。对代垫运费的判定,不仅看形式,而且要看内容、看实质,即先判断购货方支付的运费在性质上是否是代垫费用,然后看形式上是否同时符合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两个条件。因此,对于销货方而言,符合税法规定代垫运费的“两票结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销售行为发生地在销售方,运费的实际承担方为购买方;出厂价销售货物,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计量验收在销售方进行,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到购买方质检计量确定购进结算价款”,则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能够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所以,代垫费用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视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2.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承担方为购买方 纳税人在涉及代垫运费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由购货方承担,只有至少明确约定了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及纠纷责任由购买方承担时,方可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方代垫运费行为。 因此,你公司必须充分考虑并满足上述条件或要件,才能符合代垫运费的税收处理政策,否则一定要注意带来的纳税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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