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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某央企的休假疗养文件说说旅游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导读:对于企业发生的员工旅游支出最好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对于政策规定不明的地区,能在工会经费中支出,尽量在工会经费中支出。对于用何种票据,可参照某央企的文件规定下图为某央企对职工休假疗养做出的文件规定 文件中涉及财务报销的规定有如下几点: 通过上述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在票据上,包括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交通费发票(如自驾则包括加油、过路(桥)费、停车费)、住宿费以及景点门票等; 2.发票抬头为职工姓名; 3.账务处理计入福利费。 其实,对于员工旅游费的支出各地政策规定不一: 一、宁波地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 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二、苏州地税(《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三、青岛国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四、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五、辽宁地税(《辽宁地税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对于企业发生的员工旅游支出最好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对于政策规定不明的地区,能在工会经费中支出,尽量在工会经费中支出。对于用何种票据,可参照某央企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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