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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战胜诉河南荥阳地税税务行政处罚一案


陈战胜诉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号:(2011)荥行初字第4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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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战胜,男。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玲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荥阳市洞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冠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彬,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香爱,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陈战胜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1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战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屈万学,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荥阳市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栋彬、金香爱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审理期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延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荥阳市地税局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荥地税罚[2009]01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2009年6月8日,陈战胜询问笔录及附件;2、2009年6月11日,李惠询问笔录及附件;3、2009年6月9日,樊桂莲询问笔录及附件;4、股份转让协议;5、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附件;6、税收通用完税证;7、荥地税处[2009]010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附件;8、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附件;9、听证文书及附件;10、荥地税罚[2009]01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附件。
被告荥阳市地税局同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原告陈战胜诉称:被告荥阳市地税局仅以登记的注册资本13万元人民币为依据,没有审核原告的实际出资至2007年9月9日已达338万元。而是否及时进行注册资本变更并不影响股东的实际出资,故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实际情况作为判断财产原值的标准,而不应以工商登记的出资额为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核实实际出资额,被告均置之不理,导致被告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处罚程序也明显违法。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战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北邙陵园2004、2005年财务报表。证明2004、2005年原告股权价值为130万元,被告以登记注册资本13万元计价错误。
2、中原北邙陵园股东出资证明书。证明被告以工商登记资本金13万元计算原告转让的股权原价值根本错误。
3、北邙陵园实收资本明细表。证明截止1998年12月31日,原告实缴资本金达110万元。证明目的同证据2。
4、北邙陵园股东会议纪录。证明截止2007年9月9日,原告实缴资本金为338万元。证明目的同证据2。
5、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31日,原告在北邙陵园投资建造的芙蓉苑、芙寿苑、怡和苑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值合计2933383元。证明目的同证据2。
6、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复议决定。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被告荥阳市地税局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陈战胜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中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陈战胜认为证据1仅能证明原告收到转让款283万元,余款17万樊桂莲至今没有支付。说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原告陈战胜认为证据2所证明陵园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无关。转让金额300万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收到300万股权转让款。原告陈战胜认为证据3不能证明股权转让金额为300万,被告认定事实不清楚。原告陈战胜认为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收到300万股权转让所得。原告陈战胜认为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且与本案无关。原告陈战胜认为证据6系原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滞纳金缴纳凭证。原告陈战胜认为证据7、10不能证明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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