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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事项的相关处理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实

现其债权提供保障。担保事项会形成企业潜在的或现时的义务,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可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带来重大风险。而担保事项形成的义务和权利又具有非即时

性、间接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主要依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

对于担保事项的会计处理,关键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区别企业为自身债务担保和为他人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自身债务担保,如企业以自已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向银行借款,被担保的债务

(银行借款)已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列报,企业并不会因为该担保事项产生额外的或

有负债,但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债务的担保情况及资产因抵押、质押而所有权受

限制的情况。若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对抵押、质押资产折价或

者拍卖、变买时,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对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发

生于合并范围内的担保,从合并会计主体来看,相当于是企业以自己的资产为自身债务担

保,亦应按上述办法处理。

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则已承担了可能向债权人偿还被担保债务的责任,形成了或

有负债,应在财务报表中作为或有事项披露该担保情况。以后随着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恶

化,还可能转化为负债(预计负债)予以确认,形成担保损失。

(二)注意担保事项的或有负债转化为企业的负债或预计负债
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随着时间推移和事态变化,或有负债对应的

潜在义务可能转化为现时义务,原本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也可能被证

实将很可能(可能性超过50%)导致企业流出经济利益,并且现时义务的金额也能够可靠

计量。这时或有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负债或预计负债,符合负债(预计负债)的确认条

件,应当予以确认。一般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的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甲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一般情况下,应将保证责任作为或有负债进

行披露;但当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债权人已起诉或申请仲裁,且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很可

能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承担担保责任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

2.如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在债务到期前,一般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但若已有证据表明债务人无力偿还

债务,保证人很可能在债务到期时承担偿还担保债务的责任,应予确认预计负债;债务到

期,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已向担保人提出实现债权要求的,保证人应确认预计负

债。

此外,对于由于保证责任被债权人起诉,且法院已裁判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的,保证人

应确认为负债。《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
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已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或有事项准

则规定,预期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可能性达到95%以上),且能

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

值。

通常情况下,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说明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一般不应将预期补偿金

额确认为资产,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收到补偿款。根据资产和负债不能随意抵销的原

则,预期可获得的补偿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不能作为预计负债金额

的扣减。

(三)关于担保事项的计量

企业确认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和补偿资产时,应当以担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的担保范围为基础,根据担保事项现时的事态,计算履行现时担保义务所需支出和可追偿

的补偿款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法律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署赔偿金、担保财产保管费用和

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规定:同一债

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

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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