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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 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 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很多人认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属于 视同销售。增值税对此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 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由上可以看出,相比增值税的明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五条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六项,都没有对外投资,那 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那么,视同销售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何差异。 一、视同销售 例1: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成本为100000元,市场价为150000元。该公 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处理如下: (一)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1255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二)税务处理 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属于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 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确 认视同销售收入1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00元,同时调减50000元,所得为零。 如果是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所得也为零。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分为具有商 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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