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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计入哪个科目 【问题】 地方财政局给的财政补助,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 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 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也就是说只有是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项用途的才予以免税,其他补贴照章征税。 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 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 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定计 入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可以参照《企 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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