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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下股权投资所得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本文仅讨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未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金的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且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时,依据《准则》与《通知》分别确定的股权投资所得会不尽相同。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企业2002年7月1日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2003年5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2年现金股利728万元,乙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其中7月~12月净利润为500万元。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4%。
依据《准则》规定,甲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5000000×10%=50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72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8000投资收益500000。
依据《通知》规定,甲企业应将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股权投资所得,即728000元,故甲企业200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8000-500000)÷(1-24%)=300000(元),这部分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00×(33%-24%)=27000(元)。
例2:假设上例中乙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其中7月~12月净利润为800万元。
依据《准则》规定,甲企业能享有的最大投资收益为8000000×10%=800000(元),2003年享有的股权投资所得=7280000×10%=728000(元),小于最大投资收益,故应确认股权投资所得728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728000
贷:投资收益728000。
依据《通知》规定,甲企业应将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股权投资所得,即728000元,与《准则》确认的股权投资所得相同,不需作纳税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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