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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关于使用安全生产费的适用行业与相关财税管理规定. 导读:简析关于使用安全生产费的适用行业与相关财税管理规定. 一、适用行业: 适用安全生产费的企业主要是: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具体的煤炭生产定义、非煤矿山开采等内容的定义,参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定义. 二、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与使用: 不同行业的计提标准与费用可以列支的范围并不相同,各行业的具体计提比例、计提基础与列支范围,参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与第三章的定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标准为下限,企业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上浮.如果企业所处省份对此内容有更高标准,参照各省规定执行.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管理 需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应单独对此内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在财务账面做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有财务预算计划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预算计划,同时应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备案. 四、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不作为负债列示.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例如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009年6月1日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税务处理 参考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1年5月1日之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已经在所得税前已扣除的部分,在之后实际使用的时候无论是费用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均不得重复税前扣除.2011年5月1日之后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 这里要吐槽一句,按照财企[2012]16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该是根据产量或营业收入每年提取,因此不应该出现安全生产费用为零的情形,个人猜测这里的余额为零指的是2011年5月1日以前计提的且所得税前扣除过的安全生产费用. 由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需要在提取当期记入成本费用,在实际使用时再冲减专项储备科目,因此会存在长期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同时如果企业存在2011年以前发生的安全生产费,这个调整内容会涉及的更多,建议对这个内容单独制作备查账或台账,单独对这个内容的纳税调整予以记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损失. 本文涉及政策: 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财会[2009]8号《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财会函[2008]60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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