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法务、财务和和税务处理.pdf 立即下载
2025-01-03
约9.6千字
约14页
0
336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建筑企业“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法务、财务和和税务处理.pdf

建筑企业“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法务、财务和和税务处理.pdf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9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建筑企业“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法务、财务和和税务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

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

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四是建

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在以

上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农民工的个

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是当前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法务处理

(1)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

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

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

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

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第9条(五)项规定: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为违法分包行为。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

给劳务公司。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

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

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3、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

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

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二)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形式的

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1、农民工的法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根据《劳务

派遣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雇

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

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

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
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

保险费用。建筑企业必须将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务派

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农民工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

式使用农民工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具体分析如下:

(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

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

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任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

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

位是指为主营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建筑企业“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法务、财务和和税务处理

文档大小:336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