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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预收两年租金,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预收两年租金,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预收两年租金,可以在相应租期24个月内平均分摊,如果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 1、月营业额3万元是指不含税价。不如租金30900元,其不含税价=30900/(1+3%)=30000元; 2,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放弃免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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