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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新营改增政策的实务理解(财税[2017]58号)
以下仅仅是小陈税务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理解,如有不对请指出。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陈税务理解
本条是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房建工程时,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甲供的话,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一)本条最终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条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以往相关政策中的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一样,没有“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政策应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适用主体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适用
2.提供的服务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1)仅仅是工程服务,不包括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也就是说提供安装、修缮、装饰等建筑服务不适用。
(2)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公路地基与基础等工程不适用。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有文件规定。
3.甲供材料的范围: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理解一:其中部分没有约定比例,比如需要钢材10000吨,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1吨,也符合上述条件。
理解二:“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后面没有等字,也就是正列举,甲供材中的“材”只能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如建设单位采购什么水电等其他材料或能源,属于不满足上述条件。
4.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甲供工程,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即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政策整体理解
对该条件的理解,要了解政策背景就很好理解,其中“政策背景”是,房地产企业把主材自行采购,取得17%的进项税额,由于建筑市场环境等原因,又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开具11%的发票,建筑企业税负就明显升高。所以,只要房地产企业采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主材,建筑总包企业就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不能拉偏架,如果还采用原来的“甲供材”口径,随便甲供点什么,就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企业税负就升高。
(四)实务操作
1.简易计税需要备案;
2.简易计税销售不含“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可以按规定给建设单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管分包采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都是先扣除支付含税的分包款后,再进行不含税换算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项目,总承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月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分包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给总承包方开具含税销售300万元,则总承包方该事项应缴增值税=(1000-300)/(1+3%)×3%=20.39万元。
上述案例中总承包方可以给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全额“税率栏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由于各项目材料所占比例不一样,建设单位一定要进行选用政策判断,即比较包工包料和采用甲供的两种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能取得进项税额,同时需要考虑最后结算价格(含增值税了),初步公式如下:
包工包料取得进项税额:全部建筑服务销售额×11%
甲供取得进项税额(应该会尽量全部上述材料甲供):与建筑服务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销售额×3%+甲供材的量×17%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小陈税务理解
【小陈税务理解】取消了“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条款,也就是说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不需要提前全额缴纳增值税,但本文件第三条规定,要“预缴”,详见第三条。
补充本次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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