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与考量.doc 立即下载
2025-01-03
约3.3千字
约5页
0
71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与考量.doc

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与考量.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与考量
在商业银行出售的不良资产中,存在一些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贷款。因为我国法律不完善及应收账款本身的特点,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诸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影响着不良资产的价值。本文尝试对质权人在普通金钱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一部分)中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探讨。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含义
“应收账款”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入法。《物权法》第223条以”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可用于出质的权利,其第六项单独将”应收账款”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予以明确。但《物权法》并未对应收账款的内涵做进一步的规定。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作为《物权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该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的内涵、类别予以了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鉴于篇幅考虑,本文主要探讨应收账款中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即本文所说的普通金钱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
《物权法》措辞中包含应收账款的条文只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等,相对于应收账款的复杂性而言,《物权法》的规定相对简单。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订立、主合同履行期间及质押权实现等过程中均面临着风险。
(一)质押合同订立时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可能因为应收账款存在瑕疵,而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1、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具体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即应收账款是虚构的。第二,应收账款先前存在,但是出质前已被清偿或转让。第三,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在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况下,即质押标的不存在或者无效,质押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后,质权人拟通过质押保障自己权益的初衷无法实现。当然,出质人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质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应收账款存在其他瑕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不能转让。按照学界的一般观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可以转让,因为应收账款质押实质上是变相地启动了应收账款转让程序。如果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已经规定该应收账款不能转让,则出质人不能以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如果将该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应属无效。退一步讲,即使质押合同被认为有效,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也会受到应收账款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抗辩。第二,已经设定了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即该办法并未禁止同一应收账款设立多个质押。如果该应收账款先前已被设立质押,那么现在的质权人可供支配的权益价值会减少。
(二)主合同履行期间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即使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上述风险,在主合同履行期间也会产生影响质权人权益的风险。主要情形如下:
1、债权被转让。实务中,存在出质人先质押再转让(比如保理)而将所获转让价款不清偿、不提存的情形。虽然《物权法》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出质人恶意转让的法律后果。且善意受让人的权益是否受保护,也存有争议。故而,如果债权被转让,质权人的权益可能受损。退一步,即使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也会存在维权成本。
2、债权被抵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且”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互负债务,则其中任何一方在条件满足时,可以主张抵销,而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一经抵销,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也消失。
3、出质人收到钱之后未清偿、未提存。实务中,存在应收账款可能比主债权提前到期,或者是次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但是出质人未清偿、未提存。因次债务人已经清偿债权,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质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与考量

文档大小:71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