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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税:税务检查相关法律的时效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在税务检查活动中,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期间届满后,即丧失了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履行义务之权力的制度。税务检查活动主要涉及到两个时效问题,即:税款的追征期限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所谓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法规时,对应该用此项规定的却用了彼项规定,或者虽然用了此项规定,但是在使用时发生错误;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权限上、执法主体上发生了错误,甚至导致无效执法行为的发生。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为五年。在适用此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五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2、五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行为,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纳税人多次采取使用假发票、不计收入等手段偷税。所谓继续行为,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如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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